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67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飞,四川明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水南下街望江花园6幢1楼9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刚,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2月3日、**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34元,减半收取计3067元,由**负担1533.5元,**负担1533.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晟翔
审判员 罗 宇
审判员 聂彪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