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67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飞,四川明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水南下街望江花园6幢1楼9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刚,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2月3日、**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34元,减半收取计3067元,由**负担1533.5元,**负担1533.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晟翔

审判员  罗 宇

审判员  聂彪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