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3741号
原告: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水南下街望江花园******。
法定代表人:刘永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元,由原告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易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