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辖终8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水南下街望江花园******。

法定代表人:刘永刚,执行董事。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4104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系因建筑工程挂靠关系产生纠纷,应当适用相关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规定。请求将案件移送工程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定理由:原审原告称,原审被告合伙挂靠原审原告对外承包工程,原审原告向有关债权人支付了款项,根据原审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原审被告应承担上述款项,现原审原告起诉原审被告支付代偿款及利息,本案系追偿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被告游惠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郑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