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1民初402号 原告: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和鸣大道455号附1101号中铁·城市中心31栋1-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20676230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