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天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2民初12632号
原告:***,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第三人:义乌市天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塔山村***。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兴诉被告***、第三人义乌市天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骆关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国兴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元,由原告周国兴负担。
审判员*琳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