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苏鼎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找到民事案由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鼓商初字第1675号-2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被告江苏鼎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58583-6,住所地在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11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3)鼓商初字第1675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或扣押被告从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的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凭证。因原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江苏鼎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的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凭证的查封或扣押;
二、解除对原告**名下位于南京市。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孙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胡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