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花民一初字第02589号
原告:江苏鼎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马鞍山坤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鼎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坤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鼎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鼎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鼎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鼎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蓉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