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22416号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邓园园,总经理。
被告:江苏鼎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马兆威,职务不详。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鼎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邓 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郁丽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