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5926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露,江苏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马兆威。
被告:***,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出于自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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