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某、被告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592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露,江苏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85836M,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马兆威。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男,汉族,1975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诉被告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广鲁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