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5919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露,江苏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85836M,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马兆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翠林,女。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男,汉族,1975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诉被告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 锐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智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