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2037号
原告:广东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路北侧瀚天科技城B区产业区2号楼C座6楼6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9。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喻兵,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蓝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83X。
法定代表人:侯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炯熙,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绮云,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蓝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喻兵、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炯熙、朱绮云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期间,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26774.67元及以626774.6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从2018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5682.0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工程经营管理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中标的有为小学智能化设备采购项目交由原告具体实施及管理。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具体实施该项目。2017年8月31日,项目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现该项目运行良好,且质保期已于2019年9月6日届满,项目工程款、设备款及质保金均已全部由建设单位支付至被告账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备采购、劳务费支出等共发生成本费用支出共计8211702.33元,根据合同约定,该款全部从发包方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中列支支付,且供应商全部开具了发票给被告。因本案是挂靠合同关系,原、被告所签的涉案合同属无效合同,被告没有对本案进行任何管理和施工,所有人员和施工都是由原告完成,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无权收取管理费,应将所有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被告辩称,本案是挂靠合同纠纷,因此原告所主张的关于税费不予扣除的付款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签订的挂靠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理费应予支付,因被告已履行该合同中的管理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原告提交的收款清单(账目往来信息),被告认为其中的部分数据存在错误,因该清单为原告单方制作,相关数据应以相应转账凭证为准,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2.对原告提交的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工程经营管理合同,因该证据与涉案工程无关,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对真实性不作审查。3.对被告提交的有为小学税负统计表,原告对其中1-7项数据无异议,本院对该部分数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对8-17项数据不予确认,对于该部分税费应否计算的问题,本院将在后文论述,在此不作赘述。4.对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5.双方对对方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8日,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教育局(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项目名称为有为小学智能化设备采购,合同金额8838477元;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全部货物运到交货地点经甲方签收确认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全部货物安装完毕并通过调试,设备运作正常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项目经各级部门最终联合验收整体合格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余下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运行正常累计满12个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不计利息);等等。
2017年7月1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工程经营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甲方委派乙方为常驻现场负责执行该合同和经营管理该合同工程的代表;工程项目名称为有为小学智能化设备采购;经营管理方式采用承包责任制,由乙方包工包料、包施工安全、包工程质量、包工程期限、包验收;总造价1.5%计算上缴甲方管理费(不含发票税金,含企业所得税金);承包结算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结算条款相应执行,工程造价8838477元;等等。
2018年8月31日,涉案工程经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教育局及被告验收合格。被告确认已收取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教育局支付的工程款8838477元。被告代原告支付了货款8211702.13元,并由相关供货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12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原、被告确认双方属挂靠关系。原告确认其不具备承包涉案工程的资质。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工程经营管理合同》,将涉案工程交由原告承包,但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原告具备承包涉案工程的相应资质,且原、被告确认双方属挂靠关系,因此,上述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上述合同虽然无效,但双方对于工程款结算及管理费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完成涉案工程的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因此,双方仍应参照上述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款及管理费。被告确认已向发包方收取工程款8838477元,扣除管理费132577.16元(8838477元×1.5%)及被告代付的货款8211702.13元,被告在本案中尚应支付工程款494197.71元予原告,对原告超出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没有进行管理和施工,无权收取管理费,但涉案工程是由被告与发包方进行验收,并由被告与发包方办理结算事宜,故对原告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辩称应扣减增值税、城建税等税费的问题,因双方约定管理费包含企业所得税金,相关供货商已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其他税费,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支付了涉案工程的相关税费,故对被告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的违约金主张,由于被告已通过代付货款的方式支付了大部分的工程款,双方对管理费、税费问题存在争议,才导致未能及时结算,故本院酌定被告支付自起诉日即2019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对原告超出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蓝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94197.71元及以494197.71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广东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12.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5.81元,被告负担4356.4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