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蓝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营口某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蓝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03民初3216号
原告:营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新建大街127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明,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蓝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3幢-14幢13-1901-1。
负责人:陈伟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佛山市蓝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路11号A1-A5座厂房。
法定代表人:侯文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营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蓝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佛山市蓝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营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佛山市蓝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佛山市蓝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68.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334.41元,由原告营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康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申 琳
书 记 员  李欣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