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0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淮中民终字第06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个体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个体户。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盱民初字第0841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另案主张为由,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9556元,减半收取977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健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