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830执38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
被执行人: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淮河南路104号。
被执行人: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淮河东路69号。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盱民初字第02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639501.3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18日计算至法院判决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被告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2017年1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显示退回。2016年2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017年4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房产国土信息、工商股权信息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告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苏H×××××汽车一辆,已于2017年3月21日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1659957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未能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件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民初字第021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