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830执58号
申请执行人***,无业。
被执行人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27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40元,由被告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已被另案查封,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已被另案冻结,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