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23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盱民初字第1858号
原告**,个体户。
原告***,个体户。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淮河南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罗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淮河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10年6月,二原告从被告建祥公司陈年富处承建了被告金和公司开发的城市桃源小区高护坡工程,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组织工人进行施工,于2012年12月18日完工,并验收合格,自行核算工程款为2229501.30元,被告金和公司仅付工程款59万元,余款经索要拒付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工程款1639501.3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2年12月18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支付至给付日),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二原告诉讼主体不合格,其公司和二原告不熟悉,工程是由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二原告在2013年已经诉讼并已经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如二原告有新的证据应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且二原告主张利息无法律依据。
被告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已经于2013年5月23日诉至本院,后经本院(2013)盱民初字第0841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该案被本院驳回诉讼请求后,二原告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原告撤回上诉,并于2014年8月7日重新诉讼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2013)盱民初字第0841号民事判决书,(2014)淮中民终字第065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纠纷二原告曾于2013年5月23日诉至本院并经本院(2013)盱民初字第0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即使有新证据亦应当申请再审而非重新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76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立新
代理审判员高林
人民陪审员余从洲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邵玉新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