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盱执字第3506号
申请执行人***,个体户。
被执行人***,出生年月日与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个体建筑,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淮河东路69号,现住所不详。
法定代表人***。
***与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盱马民初字第0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73207元及其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倍计付,从2012年10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二、被告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30元,由被告***、江苏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的一处房产已被查封,待处理,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的一处房产已被查封,待处理,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盱马民初字第0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吉雷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