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鹏润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北京京鹏润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治市鑫源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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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民终字第009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鹏润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鑫源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北京京鹏润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治市鑫源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讼争合同是否为技术服务合同决定案件的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技术服务合同应以一方提供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另一方支付相应技术服务费作为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等专业技术工作。结合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日光温室建设项目签订合同,合同形式虽表述为“技术合同服务书”,但合同所约定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等内容,均说明该合同标的实际为连栋温室及其配套构件的采购加工及安装,合同并不涉及一方提供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也无技术服务费付费约定,综上,该诉争合同并不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属技术服务合同。本案管辖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来确定,长治市鑫源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西省襄垣县,故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