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12033号
原告: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
法定代表人:冯勇惠,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由原告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娟 娟
法官助理袁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畅沈锦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