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3354号
原告:天水长城西电电气有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润天大道长城电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长城西电电气有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水长城西电电气有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长城西电电气有限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长城西电电气有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天水长城西电电气有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