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13执99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组织机构代码6913983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宁波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财产查证结果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截止2017年7月6日,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宁波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款3054187.37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1234元,执行费32941.87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仇飞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