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4048号
原告:宁波三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东达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8105482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宁波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滨***会所三楼(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69139837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三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三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三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尚未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不再缴纳。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