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常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

新乡市常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乡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9)豫03行赔初96号
原告新乡市常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常村镇常东村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应征,河南诚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喜,市长。
被告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主任。
被告原武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第三人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新乡中兴智慧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新乡市常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原武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乡中兴智慧产业有限公司行政赔偿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常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向法院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常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高玲
审判员张强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