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9)豫03行赔初96号
原告新乡市常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常村镇常东村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应征,河南诚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喜,市长。
被告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主任。
被告原武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第三人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新乡中兴智慧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新乡市常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原武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乡中兴智慧产业有限公司行政赔偿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常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向法院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常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高玲
审判员张强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