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常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

新乡市常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与新乡职业技术学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702民初4437号
原告:新乡市常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常村镇常东村东。
法定代表人:赵丽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献宾,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勤,女,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经三路**。
法定代表人:张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千,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新乡市常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丰园公司)与被告新乡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丰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献宾、吴学勤,被告职业学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丰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苗木款209061元,并且支付6271.83元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30日,原被告经过协商签订一份《苗木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大叶女贞”、“金叶女贞”等苗木价款共计20906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苗木,并且对苗木进行了养护,对没有成活的苗木进行了更换,但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付款,至今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依法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职业学院答辩称:一、原告在2017年6月18日投标被告采购苗木项目时,在《响应文件》中对提供优质苗木作出过大量承诺。其承诺的内容包括:1、“保证成活率一年以上”并且“苗木成活率为100%”。2、栽植前“掘苗”的质量标准为“无病虫害”、××虫根”。3、××虫害的苗木不装车、不进场”。4、“若因我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我方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赔偿费用”。然而,签订合同之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背弃诚信,根本没有兑现此前的所有承诺。二、当我方购植的苗木出现大量死亡后,原告也曾进行过相应的补救措施,但无济于事。我方的绿化带,原本是校园整体景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至今稀疏萎靡,死株成片,毫无生机,极其败兴。造成景观颓败的原因,根据现场事实揭示,皆因原告提供的苗木带有××”。现场解开植株的根部,可见根瘤累累。并且,在植株的土块营养包内检出的这些根瘤,说明了原告是××供货”,其早已明知、瞒天过海、欺诈有余。三、××危害”知识的提示,××,具有极强的传染性、蔓延性。为此,原告给我方的校园绿化,不仅没有增加春色,反而投下难以预估的隐患。××隐患及所需人力物力财力,非鉴定评估不可预料。将来这些损失,都是原告背弃诚信、以次充好、试图蒙混过关所造成。四、根据买卖合同规则,购货付款天经地义、我方并不抵触。但要求货真价实,也是我方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本案合同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是一个的“有机的、整体的”标准,即:必须应是“百分之百活株+无病害+至今无隐患”。否则,“成活一年以上”留下隐患病害,反而助长合同欺诈;另外,若只“按现存成活棵树”结算,也等于是对原告违约责任的开脱。因此,本案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原告整改完善”为前提原则。五、本案的苗木采购合同,开宗明义强调是“政府采购行为”,原告对此明知,无论原告供货,或是被告付款,双方都要接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督,绝非双方一厢情愿。因此,本案对于政府采购行为的“公益性”,被告请求法庭一并予以重视。六、被告根据合同标的“××”的病害事实,请求法庭勘验现场,清点死株、病株,同时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植保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确认事实,××进场”,也鉴定“清除病害的整改所需费用”,我方将根据鉴定意见保留或提出相应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被告提交的照片、视频、××及其危害的“百科知识摘录”,原告认为无法确认是原告栽种的,也无法证明原告的苗木存在质量问题,结合现场勘查的情况,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暂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30日,常丰园公司(供方)与职业学院(需方)签订《苗木采购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09061元,供货范围为----大叶女贞,450元/株,数量48,合计21600元;金叶女贞,1.8元/株,数量3000,合计5400元;藤本月季,4.5元/株,数量458,合计2061元;樱花,90元/株,数量2000,合计180000元。以上价格总计209061元,质保期为保证成活率一年以上。在质保期内供方定期免费为采购方提供苗木故障排查和维修服务,保证成活率一年以上,苗木成活率为100%。付款程序、方式及期限为供方开具以需方单位名称为抬头的发票;根据项目要求,苗木保活一年原则,供货方在工期内完成所有苗木种植,采购人组织验收合格后支付该项目款项的60%,一年内供货单位负责养护,及时更换死苗,该项目款的剩余40%待项目完工一年后,采购人查验清点苗木(苗木成活,棵形健壮,冠形饱满),无异议后支付供货方。违约责任为供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国际规定标准及合同要求的,或者供方不能交付货物或完成系统安装、调试的,供方应向需方支付合同金额总值3%的违约金,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供方如逾期完成的,每逾期一日供方应向需方支付合同金额的0.1%违约金。需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拒付货款,需方应向供方偿付拒收拒付部分设备款总额3%的违约金,需方如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付款一日的需方应向供方偿付所欠合同金额0.1%的违约金。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新乡市法定的技术鉴定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合同签订后,常丰园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前完成了苗木的栽种。在一年的苗木养护期内,常丰园公司对死苗进行了补种。
2018年12月13日,常丰园公司向职业学院开具209061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常丰园公司所栽种的苗木存在部分死苗,2020年3月,常丰园公司应职业学院要求在校园内补种了1000余棵樱花树。2020年6月,常丰园公司再次应职业学院要求在校园内补种大叶女贞4棵,金叶女贞600余棵,藤本月季300余棵。
庭后,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上午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职业学院校区现场勘查。经勘查,截至勘查当日常丰园公司栽种的全部苗木中存活的樱花树数量为1666棵,存活的大叶女贞数量为50棵,存活的藤本月季为206棵,存活的金叶女贞数量约为2343棵。
本院认为,常丰园公司与职业学院签订的《苗木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常丰园公司向职业学院提供了苗木并进行了栽种养护,职业学院应当向常丰园公司结算苗木款项。××,××供货,致使苗木大量死亡,故不符合付款条件。经现场勘查,××主要是指常丰园公司所栽种的樱花树,从百度百科上查询可知,××,是一种土壤杆菌属的细菌所引起的病害,××主要发生在根颈、侧根上及嫁接口处,××,树的长势会衰弱,产量降低。同时,××属于一种细菌性病害,××残体和芽孢在病残体或土壤中越冬,传播途径广泛,雨水、风、昆虫、人为传播都有。从现场勘查的情况看,樱花树的种植较为分散,成活率未达到100%,部分地块树苗长势可以,部分地块树苗出现较多死株。××进场及清除病害的整改所需费用进行司法鉴定,但是结合双方合同约定苗木的质保期为保证成活率一年以上,从2018年1月5日常丰园公司完成苗木的栽种,直到2020年3月和6月职业学院两次要求常丰园公司补种,已经超过苗木的质保期限,且苗木入土已经长达两年,××导致樱花树死亡不能确定,××的原因,××的传播途径较为广泛,影响苗木生长的因素较多,××菌还是周围土壤或雨水影响不能确定。故而对于职业学院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虽然常丰园公司根据职业学院的要求进行了栽种和补种,其合同约定的一年养护期也已经超过,但是合同约定的100%成活率并未达到,故对其主张的苗木款应当按照实际成活数量与职业学院进行结算。结合本院现场勘查后清点的存活苗木种类和数量,职业学院应当向常丰园公司支付的苗木款金额为大叶女贞21600元、金叶女贞4217元、藤本月季927元、樱花149940元,合计176684元。对于常丰园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其提供的苗木成活率即使通过补种仍未达到100%,与合同约定不符,故职业学院迟延支付苗木款具有一定的抗辩事由,故对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常丰园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乡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乡市常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支付苗木款176684元;
二、驳回新乡市常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65元,由新乡市常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负担407元,由新乡职业技术学院负担18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 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