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常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民初4436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7月6日生,住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再兴,河南文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5年10月13日生,住辉县。
被告:新乡市常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常村镇常东村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献宾,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乡市常丰花园林苗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转变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启庆
审 判 员  郎军山
人民陪审员  杨军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吕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