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常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新乡市常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27民初1095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
被告:***,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
第三人:新乡市常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辉县市常村镇东村。
法定代表人:赵丽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献宾,河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新乡市常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第一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后于2020年12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以准许。原告***向本院提出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聂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