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1民初2443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黄家寨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展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互助西路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52元,减半收取计82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