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民终26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互助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源县。 上诉人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2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磊 审 判 员  张 薇 审 判 员  易淑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丽 书 记 员  潘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