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94民初69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辉湟(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互助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5533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茫崖市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花土沟镇创业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24MB0R93969H。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1月23日出生,土族,青海省乌兰县人,住青海省茫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单位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被告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茫崖市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原告(反诉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时间定于2023年12月18日15:30,地点为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原告(反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被告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茫崖市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反诉被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