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喜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6858号

原告

宁波市喜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CLT2D4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潘火桥村。

法定代表人:金允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涛,广西善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25147042U)。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潘火桥村。

法定代表人:史益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事由

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喜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判员李苏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