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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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2执87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25147042U))。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潘火桥村。
法定代表人:史益众。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坤、李旭东,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A1315)。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江南和园20幢301室-29。
法定代表人:朱建康。
被执行人:朱建康,男,1962年0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0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建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2民初446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建康、***返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865796元、违约金240000元、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37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03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建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建康、***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11月05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建康、***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候查封被执行人朱建康名下车牌号为×××的奥迪牌、×××的梅赛德斯奔驰牌、×××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机动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别克牌机动车,未实际控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高峰家园40幢106室及储D-16的房地产,处置中案外人沈丽丽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暂撤回拍卖,待后续符合处置条件后再行处置;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建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2执87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陈建军
审判员陈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