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2执7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25147042U)。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潘火桥村。
法定代表人:史益众。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坤、李旭东,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华先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102095376675Q)。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永强。
被执行人:宁波市喜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CLT2D45)。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潘火桥村
法定代表人:金允科。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华先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喜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2民初1021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广西华先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喜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租金1076667元、水电费、占有使用费、违约金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95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广西华先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喜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广西华先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喜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09月09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广西华先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喜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广西华先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喜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2执72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陈建军
审判员陈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