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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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25执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潘火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25147042U。
法定代表人:史益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坤,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杭荣祥,男,1970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8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荣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25民初5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荣祥、***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于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杭荣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荣祥、***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1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2400元。2021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1)浙0225执68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夏志勇
审判员蒋晓瑜
审判员叶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周羽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