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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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3民初3025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4月7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明、金华良,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祥中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25147042U。
法定代表人:史益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坤、李旭东,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娜,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奥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望春工业园区科茂路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09003840U。
法定代表人:林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与被告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奥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奥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班发伟
二○二一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林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