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盱眙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盱执字第243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盱眙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林业局对面二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盱眙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盱民初字第0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盱眙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9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9825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盱民初字第0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