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盱眙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3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盱执字第01289号
申请执行人***,个体户。
被执行人盱眙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古桑街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盱眙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盱眙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支付52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盱眙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