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宝清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523执保9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江川农场场部三委二栋三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宝清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中央大街77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本院受理了申请人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清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黑0523民初3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开户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宝清支行,账号:12×××00)的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523民初3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