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与宝清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523民初349号之一
原告: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江川农场场部三委二栋三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清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中央大街77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原告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宝清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00元,减半收取计157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