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21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江川农场场部三。
被执行人:黑龙江龙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白山工业区园区。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网络查控、线下查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潘 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功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