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8108财保41号
申请人:赫英波。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在八五六农场水务局的工程款87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晏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