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3执20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永安镇。
被执行人:湖南建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8年8月21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2017)湘01民终1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3300000元,利息409543元(自2016年6月1日计算至2018年10月12日,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10元(自2018年10月8日计算至2018年10月12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06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9401元,以上合计377685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建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77685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国雍
审判员荆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童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