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建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旺农生态油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12执2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旺农生态油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旺农生态油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35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靖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龙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