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03民初2296号
原告:上海优勒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941774751。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1098301399。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优勒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优勒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优勒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优勒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曹铁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