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勒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优勒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6)冀1121执保175号
申请人: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优勒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优勒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人建行XX账户冻结43.5万元。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