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勒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优勒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121民初1263号
原告: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胜利北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上海优勒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88号601-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勒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上海优勒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4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上海优勒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4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