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5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泸西诚信科技,住所地泸西县。
负责人:马学高,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被执行人: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西县中枢镇泸发大街明珠花园旁。
法定代表人:杜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泸西诚信科技与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泸西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6)云2527民初121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泸西诚信科技于2019年2月13日向泸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泸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0000元。2019年8月9日,本院(2019)云25执他1号执行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2019年9月26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为:
1、2019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泸西诚信科技邮寄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廉政监督卡。
2、2019年9月27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经网络查询:被执人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登记信息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9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
4、2019年10月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传统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泸西诚信科技于2014年6月20日签订了《财富鑫座弱电系统工程合同书》,约定被执行人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泸西县财富鑫座监控系统、GSM智能报警系统、楼宇对讲系统工程承包给申请执行人泸西诚信科技。
生效的执行依据泸西县人民法院(2018)云2527民初1210号民事调解书载明本案执行标的180000万元系被执行人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泸西诚信科技支付的该弱电系统工程的工程款。
本院在执的(2017)云25执258、259、260号案件于2016年9月7日查封保全了坐落于泸西县财富鑫座1栋、2栋、3栋的商铺共计302套(部分已处置),另坐落于泸西县财富鑫座1栋3-5层、2栋7-8层系本院在执的案号为(2019)云25执206号案件的抵押物,本院已依法查封。
5、2019年12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杜建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19年12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泸西诚信科技负责人马学高,告知被执行人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系泸西县财富鑫座弱电系统工程的工程款,依法可参与本院在执的(2017)云25执258、259、260号案件和(2019)云25执206号案件执行案款的分配,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泸西诚信科技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系泸西县财富鑫座弱电系统工程的工程款,依法可参与本院在执的案号为(2017)云25执258、259、260号案件和(2019)云25执206号案件执行案款的分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泸西诚信科技释明被执行人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泸西诚信科技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参与本院在执的(2017)云25执258、259、260号案件和(2019)云25执206号案件执行案款的分配,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祝荣
审判员 邹为民
审判员 杨俊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