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527执24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
负责人:李卫东,系该支行行长。
住所地:泸西县。
委托代理人:许毅辉,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雪芬,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西县中枢镇庐发大街明珠花园旁。
被执行人:杜建忠,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泸西县中枢镇庐发大街明珠花园旁。
被执行人:***,女,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泸西县中枢镇庐发大街明珠花园旁。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与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云2527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建忠、***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建忠、***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建忠、***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义务。经多次对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建忠、***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杜建忠名下车牌号为云G×××××的捷豹牌小型轿车一辆和车牌号为云G×××××的奔驰牌中型普通客车一辆、***名下车牌号为云G×××××的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均已被依法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处置。杜建忠名下坐落于泸西县华路边(财富鑫座)(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泸西县房权证中枢镇字第××【泸国用(2015)第003686】、201524583【泸国用(2015)第003702】、201524585【泸国用(2015)第003703】、201524586【泸国用(2015)第003712】、201524587【泸国用(2015)第003711】、201524588【泸国用(2015)第003715】、201524589【泸国用(2015)第003714】、201524590【泸国用(2015)第003713】、201524591【泸国用(2015)第003688】、201524592【泸国用(2015)第003687】、201524593【泸国用(2015)第003689】、201524594【泸国用(2015)第003690】、201524595【泸国用(2015)第003692】、201524596【泸国用(2015)第003693】、201524597【泸国用(2015)第003694】、201524598【泸国用(2015)第003695】、201524599【泸国用(2015)第003698】、201524600【泸国用(2015)第003699】、201524601【泸国用(2015)第003706】、201524602【泸国用(2015)第003708】、201524605【泸国用(2015)第003700】、201524606【泸国用(2015)第003609】、201524607【泸国用(2015)第003710】、201524608【泸国用(2015)第003704】、201524609【泸国用(2015)第003709】、201524610【泸国用(2015)第003707】、201524611【泸国用(2015)第003691】号),共27套房产,经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变卖均已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书面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另查明,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建忠、***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涉及执行案件,执行标的较大,且上述被执行人名下主要财产首封法院系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已将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建忠、***限制高消费。经将本案相关执行情况回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文阜
审判员 赵保明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洪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