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27执恢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
住所地:泸西县中枢镇九华路65号。
负责人:李卫东,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泸西县中枢镇庐发大街明珠花园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泸西县中枢镇庐发大街明珠花园旁。
被执行人:何玉芬,女,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泸西县中枢镇庐发大街明珠花园旁。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与被执行人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云2527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二、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偿付借款本金5949284元及利息;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对涉诉抵押物即***、何玉芬位于泸西县中枢镇九华路边(财富鑫座)的抵押房产有抵押权,对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何玉芬对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在最高限额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3470元,减半收取计26735元,由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何玉芬负担。因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何玉芬逾期未履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9月28日以(2019)云2527执247号之四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5949284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玉芬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玉芬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玉芬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信息。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名下车牌号为云GB××××的捷豹牌小型轿车、何玉芬名下车牌号为云G6××××的奇瑞牌小型轿车已被本院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案抵押物部分已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已提出执行异议,现正在审查中,待审查结果确定后再进行下一步措施。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玉芬在本院及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涉及多个执行案件,涉案标的巨大,其财产已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玉芬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进行终本约谈,回告本案相关执行情况,其未能提供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玉芬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江伟
审判员 王宏庆
审判员 金永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