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执1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蒙自市。
被执行人:云南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杜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泸西县中枢镇南屏小区/div>
负责人:李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泸西县中枢镇庐发大街明珠花园旁/div>
法定代表人:杜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与云南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云2527民初181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云南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泸西县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依法提级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34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申请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965.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为:
1、2020年4月27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2020年4月28日,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税务及证券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6月11日,本院通过协助执行机关泸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泸西县房地产管理处查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云南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名下坐落于泸西县财富鑫座共计252宗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故在本案中依法不能处置。
4、2020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红河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0年10月22日,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再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税务及证券登记信息,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云南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44000元,并扣除执行申请费5000元和案件受理费2965.50元后,于2020年10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36034.50元。
6、2020年10月22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和轮候查封的房产处置变现后的受偿顺序,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至2020年10月26日,本院执行到位36034.50元,尚有303965.5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祝荣
审判员 何 俊
审判员 邹为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兴亮
书记员杨咀赶